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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科技处最新发布了《宁波大学科研经费(科技类)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109号),现对其中的主要修订点说明如下:

1、科技类与人文类的科研项目分开管理、各自制定管理文件。

2、学科项目、人才项目已经交由人事处及研究生院各自管理,学科项目和人才项目的管理办法将分别附在研究生院和人事处的管理文件中。

3、文件中“科研交流费”改为“业务接待费”,可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的预算内列支。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一般不得开支招待费。

4、取消学校统一收取的科技项目管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房屋(实验室)、消耗能源、水、电等需要支付管理费用时,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从项目中据实列支。

5、将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处理办法写入文件。

(1)纵向科研项目正常通过结题验收,计财处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取消对结题项目的预算额度限制,允许项目负责人在直接经费科目下继续使用结余经费,使用时间为计划完成时间之后的两年内,两年后由学校统一对仍结余的经费进行收回,待上级部门收回经费时,由学校统一返还。对于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继续使用期间,上级部门要求收回经费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2)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计财处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将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发展基金。若合同中有关于结余经费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3)经费清理工作一般批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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